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
未经网站经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,收集在本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是非法行为,未经网站经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,收集电子邮件地址也是非法行为。.
违反《促进信息和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》等。.
促进信息和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》第 50.2 条(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)
- 任何人未经因特网网站经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,可使用任何自动收集因特网网站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,或
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。. -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传播违反第 1 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。.
- 任何人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地址传输明知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禁止收集、出售和传播的信息。.